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債權人可否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

抵押擔保 閱讀(2.92W)

一、債權人可否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

債權人可否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

1、抵押物直接歸債權人的約定無效,並不影響抵押權成立的有效性。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的範圍: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二、反擔保抵押物的作用

1、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現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3、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於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迴,並使其與適當的本擔保相聯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債權人可以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但是這種行為在我國法律上是有規定和許可權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屬於債權人所有,也並不是所有物品債權人都能夠進行抵押。所以說債權人遇到這種情況最好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