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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轉讓的債權轉讓問題

抵押擔保 閱讀(2.72W)
抵押擔保轉讓的債權轉讓問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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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時的擔保轉讓

權轉讓依據需求能夠簽署書面轉讓合同,也能夠不簽署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衝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求籤署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理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觸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後效勞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能否有抵押、擔保,並檢視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能否有影響相關從權益轉讓的特別商定,並依據狀況請求重新辦理抵押注銷或重新保證。不管能否簽署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作債權轉讓的法律效能。詳細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並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拜託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時的擔保轉讓,一經通知就產生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實行債務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