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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和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1.23W)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保證被稱為人的擔保所以擔保包括保證及物的擔保其中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

擔保和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二)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範圍之外承擔責任。

(三)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四)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則僅適用於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於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