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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交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偷稅漏稅 閱讀(1.36W)

一、欠稅不交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欠稅不交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逃稅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三、如何區別避稅和逃稅?

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2)適用的物件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講,納稅義務人完全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制度採取合理的避稅方式,合理的避稅跟偷逃稅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避稅並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任何民事主體發現欠稅違法行為後,都可以向稅務機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