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保證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抵押擔保 閱讀(9.04K)

一、保證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保證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1、合同的內容不同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2、合同的主體不同

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的性質不同

保證合同作為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係。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係,兩者處於並存關係。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證合同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保證的範圍不同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於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於賠償範圍。

5、保證的程度不同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併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

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而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或執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二、適用的法律不同

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法律關係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於保證擔保,不屬擔保的範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民法典》。因此,除了合同雙方在條款中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後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目前《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定尚是一片空白,儘快完善保險法是當務之急。

綜上所述,保證和擔保不管是在合同的內容上還是主體上都是有區別的,保證是一種約定,也就是雙方經過協商後達成的某種協議,它是雙向的,但是擔保就不同了,擔保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因為沒有資格申請某事而出面為那個人向第三方做的保證,這裡面涉及到三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