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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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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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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在六個方面,設定體系、效力範圍、適用物件、成立條件、處罰原則以及立法導向。但不管是構成一般自首還是特別自首,在處罰上面其實都是需要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我國現行刑法典對自首制度型別進行突破原有體系的重新劃分,將分則所確立的自首制度定性為具有獨立意義、全新的自首制度型別,是基於三類自首行為具有各自獨有的、互不相容之內涵。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