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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人能否上失信

抵押擔保人能上失信。
抵押人作為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如果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也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抵押擔保人能否上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