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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由怎麼進行確定?

債務債權 閱讀(3.19W)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由怎麼進行確定?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由怎麼進行確定?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也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係,即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另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因此,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及債務人之間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關係。

在審理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 從一些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看,如果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這兩個法律關係是同一個合同法律關係,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法律關係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麼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不是同一個合同關係,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麼糾紛的案由又怎麼確定呢。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因此,實踐中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確定的案由是不一樣,對此有必要對案由進行統一的問題。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後,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對於受讓人來說,成為了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屬於債務糾紛。雖然在債權未轉讓之前,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係,但是債權轉讓之後,它們之間就形成具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係,是基於債權轉讓協議將它們之間聯絡在一起,且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在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將此類案件的案由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欠款糾紛,是比較準確的,也符合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要求。

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債務的轉讓,都是我國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常見情形,因此為了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應當在平時生活中多瞭解有關債權債務的規定,並在借貸時儲存好憑證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