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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是如何確認的?

合同糾紛 閱讀(3.23W)

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是如何確認的?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是如何確認的?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二、債權轉讓必備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權的轉讓如果雙方的合同出現了糾紛,那麼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主要的就是要先確定管轄的法院,如果有約定的就按約定的來進行,沒有約定的一般就會按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合同的發生地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