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用益物權包括居住權嗎
居住權是屬於用益物權。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用益物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益物權包括以下內容: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典權以及地役權、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押權以及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
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1、設立的目的不同
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
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
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
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5、存續期間不同
用益物權只有在物權關係被解除以後,才歸於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後立即實現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三、用益物權的特徵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這區別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型別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於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
7、客體的限制性。
居住權是屬於用益物權,也是用益物權的一部分內容,用益物權是非所有者根據法律、合同或其他法律手段取得的權利,也是直接控制他人財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