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用益物權包括哪些內容?

債務債權 閱讀(2.16W)

用益物權包括哪些內容

用益物權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承包經營權

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民法典》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包含著諸多權利內容。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包經營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自主權,也稱經營決策權。 它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承包人自行決定幹什麼,幹多少,怎樣乾的權利。給予承包方經營自主權,就可使他們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關心生產、銷售情況,收益與經營效果掛鉤。但應當注意的是,承包方雖然可以決定幹什麼、怎麼幹,但是承包經營自主權應該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範圍內自主,不能利用經營自主權進行非法經營,否則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權。它是指通過自主在承包地上進行經營活動後,佔有經營所得利益的權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種植了果樹或者農作物,產生的收益就應該歸承包人擁有。

(3)收益的處分權。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對自己經營的收益自行予以處理,可以留給自己或者送給別人,也可以當作商品將其出售。

(4)流轉權。它是承包方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自行採取轉讓、轉包、互換、出租等方式使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5)優先承包權。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或者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過程中,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6)繼承權。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繼續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約定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1、佔有和使用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就是為儲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權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最主要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所限定的範圍內進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時不得超出該項範圍。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使用土地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實現其權利,自然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同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準用不動產相鄰關係的規定。

2、權利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處分其權利。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儲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則其必須與建築物共命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當事人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做了限制,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其建設用地使用權。

(2)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為抵押權的標的物,此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另外,當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3)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賃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仍須向土地所有人履行義務。

但是,通過土地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④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情況下,通過劃撥土地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附屬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其地基範圍內進行非儲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屬行為,如修築圍牆、種植花木、養殖等。

4、取得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著物,其所有權應當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立法例上有認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權。但取回難免會使物受到毀損,而且即使取回後恢復土地的原狀,也往往對土地不利,從社會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確認土地所有人對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購買權補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地上權人不得拒絕。這種購買權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勉強;而且該項購買權一旦行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宅基地使用權

(1)佔有權。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佔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2)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4)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為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

)、地役權

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的分類:

(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一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稱作為地役權。

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

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

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為,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消極地役權一般均為繼續地役權。

後者又稱間斷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

(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

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

後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為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採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

(四)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的分類

1、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

2、有關水的地役權具體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

(2)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匯入需役地的權利;

(3)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

3、眺望地役權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築物或竹木的權利。

4、採光地役權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採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一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築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權利。

5、支撐地役權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牆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

6、放牧地役權 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

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 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役權。

8、排汙地役權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儘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汙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一項排汙地役權。

總結來說,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權利。小編在這對用益物權包括那些向大家做了一個簡單大概的講解和整合,目的是為了讓大家有一個對用益物權基本的瞭解。希望能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小編在最後提醒大家,遇到關於這類法律問題一定要拿起用益物權來武裝自己,諮詢專業的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來幫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