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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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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嗎?

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嗎?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二、居住權的性質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人民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範圍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築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徵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三、居住權和所有權的關係

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並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絡。至於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

綜上,居住權是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佔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利用他人房屋的居住價值,就需要對其進行實際上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現實佔有他人房屋為實現條件的。在用益物權篇中新規定的居住權,豐富了用益物權的內涵,進一步維護了公民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