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案件的法院管轄問題
(一)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相應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二)以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三)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四)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