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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有哪些情形

債務債權 閱讀(8.24K)

對債務債權關係的處理需要我們時刻都保持一個清醒的心態,當今有些債務債權其實也並不一定就像當初雙方合同約定的那樣是一成不變了的,隨著客觀因素的變化債務債權有可能也是充滿著變動的,比如說,有的時候,債務債權就會同歸於一個人,那麼,在我國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有哪些情形?

在我國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有哪些情形

一、在我國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有哪些情形?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係。

2、企業合併。企業合併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併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併後,因合併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企業承擔。

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併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二、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後還要履行嗎?

合同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

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

三、債權債務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

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2、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十五。

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消時,對於被抵消人並無不利,應當允許。

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消,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我們可以看出,債務債權同歸於一個人其實是包括以上兩種狀況的,最常見的就是因為企業合併了,其次合同承受的這種狀況需要滿足的條件非常的多,如果您在債務債權問題上遇到了哪些疑惑,本站平臺將隨時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