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債務債權 閱讀(7.44K)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還履行嗎?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混同是一種事實。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自然應當終止,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同歸一人:1.企業合併,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主要有、概括承受,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後。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隨後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合同終止,父親死亡,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後,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合同關係的存在,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二。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債權消滅:一、擔保債權同時消滅,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混同、違約金債權,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特定承受。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比如甲與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