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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過訴訟時效

債務債權 閱讀(1.06W)
連帶債務過訴訟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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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

根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是否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式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期限,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及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實體請求權歸於消滅,訴權也隨之消滅,也就談不上訴訟時效問題。
在以上兩種情形中應注意的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並不表示其同時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必須實際向保證人主張,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一旦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開始,訴訟時效期間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