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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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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職責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職責準則,其目的在於補償救助,加劇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職責,有效地確保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職責確保期限一般指為確保的期間是確保職責的存續期間。那麼,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怎樣核算?

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一、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二、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是怎麼樣的

根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是否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式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期限,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及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第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實體請求權歸於消滅,訴權也隨之消滅,也就談不上訴訟時效問題。在以上兩種情形中應注意的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並不表示其同時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必須實際向保證人主張,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一旦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開始,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債務人在確保期間內要求確保人承當確保職責的,債務人經過訴訟程式向法院提出維護民事權利懇求的期限,即連帶債務人訴訟時效,在法律規則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懇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職責人實行所承當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