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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的訴訟時效

債務債權 閱讀(3.06W)
連帶債務的訴訟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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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被起訴發生連帶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請律師幫忙解釋

當時被起訴或者仲裁發生連帶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從維護保證人利益出發。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一般建立在債務人當時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基礎之上,現實中沒有誰願為一位明知是毫無償還能力的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或經濟實力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改變,當然有的變好,也有的變糟,變糟的將對保證人不利。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該法條規定,一般保證債務在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被起訴或被仲裁同時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最終中斷,以限制其訴訟時效因重複中斷而拉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也就是限制了其訴訟時效不宜過長,否則會造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因債務人償還能力的下降或喪失,而影響其保證債權的實現。其實《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分別規定在一般保證及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責。此法條就是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限制,不允許保證時間過長,以免對保證人不利。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本身允許中斷,其連續中斷後,最長時間可為二十年(不含使用的保證期間),這與擔保法對保證時間的限制相悖。因此,從這種意義上可理解,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此舉只是引起保證期間的終結,繼而引起訴訟時效的開始。同理,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本身同樣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