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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發明人變更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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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發明人變更協議怎麼寫?

專利發明人變更協議怎麼寫?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專案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專利權人與發明人的區別

專利發明人就是對某一專利具有特別突出貢獻的發明人。專利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一個單位。如果有好幾個發明人那麼應該按照從左往右的順序來填寫。發明人的權利相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就少了很多。發明人主要是具有署名權。可以在專利的創作作品中新增自己的名字。也可以申請不公佈自己的名字。一旦提出申請不公佈姓名,那麼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利公佈專利發明人的姓名。

專利權人主要是具有三個權利。第一個權利就是獨佔權。任何其他的人不得對其產品進行非法的使用,只有專利權人才有資格製造和使用。第二個權利是許可權,專利權人有條件的可以讓其他的人來使用它自己的專利。當然,這個前提一定要是專利權人自己同意,允許對方使用。一旦其他的人沒有經過允許就擅自使用,那麼就是侵權的行為。一旦侵權需要對專利權人進行賠償。第三個權利就是轉讓權。專利權人可以把自己的專利轉讓給另外的人。雙方必須簽訂一定的合同,經過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專利權的轉讓。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專利轉讓可以等同於專利變更,但是專利變更並不等同於專利轉讓。

專利發明人的變更協議需要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的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程式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絡方式)、本合同違約責任等相關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