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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要尊重債權人權利

破產債權債務 閱讀(1.94W)

過去債務重組是許多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中一道美味豐盛的大餐,但最近這道大餐變得越來越難啃了。近日,PT水仙宣佈其債務重組失敗並導致股權轉讓流產,海南航空也因未獲債權銀行同意而導致其債務重組失敗。這兩個案例表明,目前許多上市公司在進行債務重組時,往往將債權人置於債務重組局外,輕視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的重要性是它們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一突出的市場現象值得引起我們的極大關注。

債務重組要尊重債權人權利

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的定義,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根據與債務人的協議和生效的法律檔案作出讓步的事項,即債務人未能按原約定償還債務,債務重組使得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目前的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以資產清償債務;(2)修改債務條件,如減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等;(3)債務轉移或債務交換,如債轉股、債務從上市公司轉移到大股東手中等;(4)債權人豁免,如大股東豁免上市公司的部分債務。

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債務人對債務的處置並不是某一家企業的獨立權利,債務人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對其債務作出的任何安排都是無效的。目前,除了是大股東外,許多上市公司的債務大多來自於銀行貸款,國有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往往是它們的債權人,如何處置債務即債務重組,首先要與銀行部門打交道。但是,許多上市公司在進行債務重組時,往往在沒有徵得債權銀行同意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釋出債務重組方案的決議和公告,這種做法本身是否欠妥值得商榷。因為,國有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為了保證債權回收的安全性與可能性,它們會對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進行稽核,如債務受讓人的償債能力和償還時間等,並與債務人進行磋商。如果債務重組方案中的某些條款不符合債權人必須遵守的國家財經紀律或內部風險控制標準,債權人是不會輕易同意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方案的。

PT水仙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PT水仙要想獲得重組成功,首先要進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成功的前提與條件是剝離PT水仙累計欠銀行的本金二億元人民幣,雖然PT水仙的控股股東承諾願意為其承擔這部分債務,但又附加了一個前提條件即要求欠款銀行對該部分債務實施“掛賬停息”的政策。但作為債權人的國有商業銀行,本身無權決定給予PT水仙享受銀行“掛賬停息”的優惠政策,最終導致PT水仙重組失敗。

由此看來,上市公司在進行債務重組時,不能一味地只將眼睛盯住自己內部看,設想通過債務重組的方案來擺脫自身的財務困境,而應該事先積極地與債權人進行協商,不能再把債權人置之局外了,否則債務重組的“流產”事件還會不斷產生。另外,監管部門也要相應地制定出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資訊披露的相關規定,以防止因上市公司債務重組方案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公告於眾,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價波動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