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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區別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3.18W)

債務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區別如下:
(一)債務轉讓就是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第三者,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讓,是指合同債務人通過協商,將合同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人承擔的行為。債務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務轉讓,使得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發生了變化,其會對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帶來影響,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與債務轉讓不同,債務轉移就是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給別人,需要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債務轉移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係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係到債權能否實現。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債務的轉讓不能有效。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也不能任意拒絕債務的轉移。債務轉移後,從屬權利並不隨之轉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務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