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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和共同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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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和共同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2018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和共同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負債,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3)在婚內雙方約定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的,但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除外。

(4)用於違法犯罪如賭博、吸毒等所負的債務,是個人債務。

(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6)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又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認定標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範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

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範圍內。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範圍內。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該債務性質如何界定,不能機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對“借款用途”的事實一般應由舉債人承擔舉證責任,舉債人不能舉證的,由債權人承擔替補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是指夫妻中有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存在債務,應該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幫助承擔債務,也可以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結婚後,因為家庭經濟原因,欠下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應該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