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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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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分類中,有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之分,單務合同的當事人只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不存在對等關係。比較典型的是贈與合同。而不安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權利,那麼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知識為大家重點講解下。

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一、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單務合同不適用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係為前提,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

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關係,一方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則相反。

單務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隻有單方承擔義務的情況,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並按期返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關係。例如,民法典允許贈與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與對方的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係,因而贈與合同仍屬於單務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1)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2)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成立是有一定條件的,包括雙方互相負有債務、先履行一方有能證實對方無履約能力的證據等。行使不安抗辯權最基礎的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無權行使的,這種抗辯權只能存在於雙務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