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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不安抗辯權什麼情形下可以行使?

物業糾紛 閱讀(2.37W)

一、物業糾紛不安抗辯權什麼情形下可以行使?

物業糾紛不安抗辯權什麼情形下可以行使?

1、物業糾紛不安抗辯權在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當物業公司經營遇到困難,如拖欠物管人員工資、高額水電費,或者是因物業公司自身所負較大數額債務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甚至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業主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二、業主行使抗辯權的常見表現形式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業主行使抗辯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物業公司未履行本應先履行的服務時,業主拒絕支付物業費。這個是業主最喜歡行使的抗辯權形式。就是物業活還沒幹完呢,就先催業主繳費,這個時候我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也就是你物業公司不能提前收費,你得先把相關的活幹完了我才付費,你得先履行,所以叫先履行抗辯權。當然這個得要看物業服務合同裡關於物業費用支付時間是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的就是先支付後服務,那這個先履行抗辯權就站不住腳。

(2)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應履行某一特定服務專案但時間約定不明確時,業主以物業公司尚未履行這一服務專案為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物業費。這個一般在實際操作中也很難實行,一般業主室內的服務都是先服務後付費,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公共部位真有業主提了意見並且說明要跟繳納物業費掛鉤,物業公司也會很快處理掉的。

(3)在物業公司履行的物業服務、營造的小區環境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業主拒交物業費。一般地,物業服務合同會對物業服務的質量,即物業公司應當如何保持小區環境作出詳細的規定,如果物業公司履行的物業服務、營造的小區環境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業主就有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拒交物業費。

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一樣,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若是物業、或者是業主,在條件不滿足、或者是雖然滿足卻不能拿出證明條件已經滿足的情形下就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權利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