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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

債務債權 閱讀(2.76W)

不安抗辯權是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益而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如果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沒有改造義務的能力,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我們知道,雙方在合同中會約定一個合同的有效期,在此期間雙方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那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

一、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

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後,合同履行期是否會發生改變有兩種情況: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型別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不安抗辯權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提供擔保或證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的,合同的履行期不會有變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並不能提供適當擔保的,先改造義務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即止。

綜上所述,如果後給付義務人可以提供擔保以證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履行期不會發生變化。反之,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期的問題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條件,在實踐中,當事人應有確切的證據方可行使,否則可能會因為中止履行合同而造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