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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把職務發明給單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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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想把職務發明給單位可以嗎?

不想把職務發明給單位可以嗎?

不可以,職務發明的專利是屬於單位所有的,在職務發明創造中,完成發明創造的是作為僱員勞動者的自然人,其對發明創造享有署名權這一身份權益,而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卻歸單位所有,而在非職務發明中,無論是署名權還是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都僅屬於發明者設計者本人所有。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法中,這種關係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二、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區別

在我國《專利法》中僅規定了非職務專利的申請對待,但對於“非職務發明”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從專利的產生過程來看,任何的發明創造都是由自然人完成的,因而作為這一無形財產的創造者,發明人理應對該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即申請獲得專利的權利與對其加以支配利用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自然人個體佔有的社會資源與智力資源的有限性,使得自然人個體必須在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下藉助單位的物質條件才能推進相應的研究程序,直到完成相應的發明創造,而非職務發明指的就是完全脫離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依靠自己物質技術條件作出的發明創造。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上,對於非職務發明,有且僅有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才能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獲批後專利權人即可對其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佔權以及排除其他任何人,從而支配該專利的禁止權。但在職務發明創造中,雖然自然人是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但是為發明創造申請成為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卻是歸於單位的,而作為發明者的自然人對於完成的發明創造不享有支配權與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我國《專利法》第16條中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因而可以認為,職務發明中的發明人在專利申請權歸於單位之後,便僅剩下獲得單位獎勵與報酬的可能性,但獎勵的具體形式與報酬的合理程度在《專利法》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對於職務發明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發明的專利情況而定,特別是不同型別的發明專利其認定的專利權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但涉及到職務發明的具體事項,可以由雙方協商來對發明專利權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