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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中的留置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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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檢察委員會對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日常進行監督,或者察舉違法人員。在新的監察法草案中,提出了留置措施。

《監察法》中的留置是什麼意思?

一、《監察法》中的留置是什麼意思?

監察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留置”出現在《警察法》中,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二、留置期間可否折抵刑期?

從性質上來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剝奪了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應當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現在由於體制改變,轉為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從公平公正的角度考慮,留置也應當可以折抵刑期。需要斟酌的是,留置如何折抵刑期,是留置一天折抵刑期一天,還是留置兩天折抵刑期一天。可能性比較大的是,參照目前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留置兩天折抵刑期一天。其實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權、體現公平公正,以後有必要在法律上統一折抵天數問題,不管是留置,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只要是完全剝奪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均應當象拘留、逮捕一樣,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其實在以往中,監察法的留置措施並沒有被採用,為了法治反腐而提出。但是《監察法》中的留置限制了人身,違反了人身自由的權利。所以《監察法》中的留置措施是否適用,還是要結合實際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