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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當事人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賠償

合同糾紛 閱讀(1.75W)

一、《民法典》中當事人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賠償

《民法典》中當事人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賠償

《民法典》中當事人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方法為:

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主要包括為了締約而花費的合理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的型別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3、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所謂洩露是指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祕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祕密或將該祕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祕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祕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一)、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二)、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三)、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四)、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四、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如何的

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做為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1、責任產生的條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是以締約雙方當事人通過接觸,進而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為前提,無信賴利益,則不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可以發生在一般的社會交往中,雙方當事人之間不需要存在什麼關係,而且侵權行為的發生一般也與合同無關。只有當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才能產生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因此,侵權責任不存在什麼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為締結合同而且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利益。

2、其行為侵害的物件不同。從本質來說,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違反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先合同義務。侵害的是締約對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侵權行為則是直接侵害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3、歸責原則存在差異。締約過失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適用的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與一般侵權行為的一項基本原則。

4、賠償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也包括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及相關權利侵害的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還存在著其他方面的區別。如承擔責任主體的不同,免責事由不同等等。

所以說,《民法典》中當事人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方法是當事人賠償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締約過時的型別首先從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作為開始,直到當事人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結束,一共是四種類型。當事人還要注意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以及侵權責任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