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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中 | 債權人可否申請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債務債權 閱讀(2.09W)
代位權訴訟中 債權人可否申請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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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的權利



  (一)抗辯權

我國《合同法》對次債務人的權利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既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那麼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就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是不公平的。該條文中的“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實際上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次債務人還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且債務人沒有行使自己的抗辯權,次債務人仍有權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同樣是不公平的。


  (二)抵銷權

抵銷權是一種廣義上的抗辯權(抵銷抗辯)。在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作為拒絕對債權人清償的理由,因為,抵銷了,債消滅了,代位權就被消滅。問題的關鍵,是次債務人作為被告,其抵銷權是向債務人行使,還是向原告債權人行使?債權人作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是以自己的名義,但直接行使的是債務人的債權,因此,次債務人行使抵銷抗辯是針對債權人,而消滅的是債務人相應的債權。當然,這種抵銷,要被債務人知曉。

因此,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次債務人依然可以以對抗債務人的理由對抗債權人,即代位權抗辯。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行使的抗辯權,極有可能影響到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同時,次債務人還可以將其對債權人的債權與其對債務人的債務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