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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案由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97W)

一、概念介紹

代位權訴訟案由是什麼?

關於代位權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由此可見,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

二、代位權訴訟中案由是什麼

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在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兩層法律關係,兩個訴。第一個法律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是用什麼樣的案由,從以前,一些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情況看,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如果是同一個合同關係,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關係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麼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不是同一個合同關係,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麼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呢。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代位權行使的範圍限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和“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

從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來看,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它是代位訴權和間接訴權。從代位權的性質來看,代位權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約定,它規定的是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中享有的權利。

從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法律關係上來看,他們之間並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係,因此,在2001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臺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解釋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案件,案由確定為代位權糾紛。所以,從那以後在審理這樣型別案件中應當將案由確定為代位權糾紛更為準確。

綜上所述,由於在代位權訴訟中存在著兩層法律關係,有著兩種訴。所以代位權訴訟案由比較難以確定。以前根據兩個法律關係不是同一個合同關係進行分別對待,但是現在已經將代位權訴訟的案由確定為了代位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