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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代位權的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稅務訴訟 閱讀(2.71W)

一、稅收代位權的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稅收代位權的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本條是關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負擔原則的規定。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範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必要的差旅費。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證據保全費、財產保全費、拍賣費用、鑑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於事實問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代位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二、代位權訴訟費支付的原則是什麼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優先於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若次債務人為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應當首先衝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為原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衝抵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後,尚有剩餘,應當支付給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其債權。

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才訴諸代位權訴訟,並因而支出本不應支出的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此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已經有所規定,並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權行使的費用負擔所可能發生的爭議。為防止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專案發生爭議,有必要適當列名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範圍,以增強確定代位權行使費用負擔的可操作性。故本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付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負擔。

最後,債權人訴訟的標準是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歸還的義務,屬於債務人的過失,因此債權人在訴訟時必要的範圍內的費用需要債務人支付,超出必要訴訟範圍的費用,債權人自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