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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的案例中體現的裁判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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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到期債務是否清償及以何種方式清償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應認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合法有效存在。

代位權訴訟的案例中體現的裁判規則是什麼?

2、次債務的代物清償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的約定,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則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金錢債務並未消滅,債權人仍有權行使代位權。

3、次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債務人債務到期後,對到期次債務的展期行為無效。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4、代位訴訟開始後,債務人無權再處分次債務人債權。代位權訴訟程式開始後,債務人即喪失了主動處分次債權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後果直接歸屬於債權人,次債務人如果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

5、次債務人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時,次債務額如何認定。代位權行使不一定要經過訴訟、仲裁,只要是明確的債權即可,次債務人拒不舉證時,由法院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6、代位權人有權訴請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合同無效。在債務人無法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所籤合同無效,以行使代位權。

7、代位權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為前提。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因雙方實際抵扣行為而消滅的情況下,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8、債務人享有確定到期債權,是代位權訴訟成立前提。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否享有到期債權的事實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不應支援。

代位權訴訟的案例中法官們大概總結出了裁判規則,小編整理了關於債務是否還清、清償未履行、債務數額等是否影響代為權的行使,以及在代位權訴訟開始後債務無權再處分債務,代位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無效等裁判規定。這些規定的總結都是法官實踐經驗的結晶。有利於更好的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