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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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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1)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
(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按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章 留置權: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