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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留置權存在嗎 | 留置權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35W)

一、不動產留置權存在嗎

不動產留置權存在嗎?留置權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只有動產可以留置。因為留置這種法律關係要求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留置是指擁有債權的一方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可動資產,前提是債務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承諾,此情況之下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留置債務人一些相關財物,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等依法都可以擁有留置權。

二、留置權成立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1)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

a、擔保法/合同法規定留置權的主體為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等債權人;

b、物權法不限制債的發生原因,任何債權人均可成為留置權的主體。

(2)留置的標的物為債務人的財產:

a、留置的標的物必須是債務人所有的動產;

b、留置的標的物不是債務所有的動產的,須符合留置權善意取得。

(3)留置財產必須是動產:

a、不動產不適用留置;

b、有價證券是否可以留置沒有明確規定。

(4)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a、佔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輔助/間接佔有;

b、單純的持有[不是佔有]不能成立留置權;

c、不是依法佔有[如侵權佔有]不等行使留置權;

d、將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之後,應視為拋棄留置權,不能再主張留置權。

2、債權人佔有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1)擔保法第84條第1款、第2款規定採取“牽連關係”說[被物權法修改]:認定標準是留置物與債權來自於同一特定的合同關係。

(2)擔保法解釋第109條採取“牽連關係”說[被物權法修改]:擔保法解釋降低了擔保法所規定的留置權牽連關係認定標準/牽連關係的構成已不限於債權和留置物來自於同一特定合同關係;

(2)物權法第231條採取“同一法律關係”說:

a、應指同一個法律關係/非同一種法律關係;

b、應當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一種特例。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即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a、債務已屆清償期只是留置權成立的條件之一/非留置權實現條件[還需經過寬限期];

b、債權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不能取得留置權。

從以上對不動產留置權問題的解答可以看出,不動產不適用留置,只有動產才可以留置。法律對於留置權有明確的規定,成立要件中要求債權人必須是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這就對留置物的物件有了嚴格的限制,首先是債務人的,其次就是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