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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閱讀(3.09W)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本質不同。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佔有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實現不同。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請求返還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消滅不同。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時間不同。
留置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是否排除的情況不同。留置權是法定的,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但不能隨意創設;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怎麼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