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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

擔保糾紛 閱讀(1.16W)

為何要做財產保全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

由於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導致一定的損失,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對申請人申請有誤的,申請人應對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不當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因此,法院在申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於申請保全財產等值的經濟擔保,保證對財產保全不當的損失進行賠償。

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保全時,向法院提供的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

民事訴訟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