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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06W)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連帶債務基於不同的原因產生,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獨立存在;而連帶債務通常基於共同的原因而產生,如基於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由於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訴由不同,因此只能選擇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訴訟)。

(2)存在的目的不同。

連帶債務是多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定,為了共同的目的而結合起來,各個債務都是為了達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主觀上也無聯絡,給付內容相同純粹出於偶然的巧合。可以說,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並不需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來決定。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侵權行為。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為責任人。其責任產生的基礎,是該數人對同一個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負有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侵權責任。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為兩個以上,構成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但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卻是一個。正是這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才將數個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結合起來,發生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人行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權行為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

正因為數個侵權行為人實施的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同一的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無論是在責任性質、責任方式和責任範圍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終責任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必須是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正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個相同的侵權責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數個重合的侵權責任履行一個,受害人的損害就得到了救濟,受到損害的權利就得到了恢復。因此,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受害人只能選擇相互重合的請求權中的一個行使,該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的請求權即行消滅。

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少見的,雖然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著兩個以上獨立的債務,但是,兩個以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是相同的,比如兩人的侵權行為都損害到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