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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 | 轉讓前公司的債務由哪一方承擔

股權 閱讀(1.89W)

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的承擔的主體是:
1.對於股權轉讓協議的雙方來說,根據合同內容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可以約定公司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也可以約定由新股東承擔。
2.對於公司來說,股權轉讓前的債務,公司可以要求未盡到完全出資義務的原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對於公司債權人來說,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權轉讓後,轉讓前公司的債務由哪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