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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移法律依據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5W)

一、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債權債務轉移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二)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債務轉移的基本理論和《民法典》關於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債務轉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①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②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③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形式要件

依據《民法典》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4.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所以《民法典》這條規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議的方式。

5.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債權轉移的法律規定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我國法律對債權和債務的轉移做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在涉及到債權或者債務的轉移時,當事人都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比如說債權人要通知債務人債權的轉移,債務人只有在債權人統一的情況下才可以轉移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