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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是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72K)

債權轉讓是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資本市場金融領域內債權轉讓也是比較常見的,而且這種債權的轉讓一般都是隻能夠通過書面合同呈現出來。可是因為目前已經發生過的一些非法集資的詐騙手段就是通過債權轉讓呈現出來的,所以一度讓很多人都會覺得債權轉讓是非法集資,實際符合國家規定的正常的債權轉讓根本就不是非法集資。

一、債權轉讓是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債權轉讓]:是指原債權人將自已債權出賣或(贈予給第三人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觸管理規定,向社會集資的行為。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債權轉讓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1、看形式要件一一是否合法;

2、看主觀要件一一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3、看行為方式一一是否使用詐騙方法。

4、看人數範圍一一非法集資是向社會人數越多越妓;債權轉讓是個體對個體的單一行為。

5、債權轉讓也可能是非法集資採取一種詐騙方法。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包括哪些?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債權轉讓的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 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 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是非法集資的這種可能性並不是沒有的,當初的這種債權轉讓的行為到最後之所以被定性成為了非法集資,那是因為當初在轉讓的時候就是存在著欺騙和非法佔有的這些目的的,所以在這裡也是重點提醒大家一句,債權轉讓方和受讓方之前一定要對各方的資訊都調查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