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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豁免職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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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瀕臨倒閉的企業,不可能輕輕鬆鬆的宣佈破產債務關係也就隨之結束了。這種瀕臨倒閉的企業一般情況下對外還是欠有一部分的債務的,那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法人當然就成為了債務人。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有提到債務人豁免的這個問題,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債務人豁免職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債務人豁免職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債務人豁免職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債務豁免。債務豁免是指負債企業以低於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即債權人豁免負債企業的部分債務,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豁免部分債務帶來的損失,應記入債權人當期營業外支出,但負債企業不宜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債權人豁免債務,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所得到的資本.屬於其他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專案主要包括:

(一)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三)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四)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五)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專案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

(六)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七)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專案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專案核算。

資本公積各準備專案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二、債務重組

為避免債權人通過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等剛性手段來解決債務爭端,實踐中,負債企業一般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一是申請破產。其二就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在理論上可以分為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和非持續經營條件上下的債務重組兩種。本文中的債力重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成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在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債務重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轉股。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為企業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對負債企業的股權的情況。目前,我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債轉股僅限於金融機構與國有大型企來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其他企業之間的債轉股,而且,企業間債轉股作為一種緩解企業資金緊缺的新手段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2)債務轉移。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

(3)(4)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條件或者期限。所謂約定抵消就是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標的物種類、品質甚至數量均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進行的抵銷。債務抵銷一方面可以免去雙方互動給付的麻煩,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另一方面可確保債權的效力,以免先為清償者有蒙受損害的危險,特別是在破產程式中,破產人對於債權人有反對債權時,其債權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債務,從而使自己處於優先清償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與第三方債權轉讓配套運用也較為常見。

(5)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直接融資增資減債原則上不屬於直接的債務重組的範疇,但有異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負債企業在資本市場中吸引其他資金注入,改善資金緊缺的狀況,使經營活動順利進行,通過贏利來償還債務。直接融資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場,即企業通過在境內外發行股票籌得資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二是發行可轉換債券。

其實在無豁免是要求企業必須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對債權人進行償還的,這在破產企業的債務重組的時候屬於一種比較常用的方式,為的也就是防止企業通過宣佈破產的這種做法來逃避債務關係,企業所欠債務的處理全部都是有著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