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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7.14K)

(一)債權轉讓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是什麼?

1、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於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債務轉讓債務承擔

1、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2、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3)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總的來說,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就是兩者合併一起轉移給他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充分了解雙方的協定內容以及條款,清楚雙方的責任以及義務,同時也要走法律流程,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則轉移無效,這個是需要注意的,還有就是某些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需要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