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重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財政部日前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等準則使一些公司通過債務重組增加利潤收益的如意算盤落了空。針對一些公司對準則是否影響公司會計報表的疑問,近日財政部會計司會計準則組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準則在第16條中規定了該準則的“銜接辦法”,即對於該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債務重組,其會計處理方法與該準則規定的方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
二、債務重組需要哪些依據
第一,明確只有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才能將債務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因此,那些僅僅是連續虧損、並未發生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不得濫用此項準則。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不恰當確認重組利得行為的發生。
第二,債務重組準則要求企業披露重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依據,使得報表使用者很容易識別出債務重組包裝獲得的利潤,繼而作出理性的選擇。
第三,不可能依靠債務重組利得而摘星、摘帽。因為滬深交易所規定摘星、摘帽的條件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正值。而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屬於非經常性損益在考察時被扣除。
三、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以上三種方式組合
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債務重組的方法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不同的方式,或者可以通過三種方式進行重組,債務重組的依據包括不可能依靠債務重組利得而摘星、摘帽,債務重組準則要求企業披露重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