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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中代位權和抗辯權怎麼行使?

債務債權 閱讀(3.04W)

一、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主張抗辯權

債權債務中代位權和抗辯權怎麼行使?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既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那麼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就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是不公平的。該條文中的“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實際上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次債務人還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且債務人沒有行使自己的抗辯權,次債務人仍有權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同樣是不公平的。

二、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代位權僅限於以訴訟的方式行使;

(二)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明;

(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四)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而非債務人,其他必要費用如差旅費、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

(五)因仲裁條款的相對性,即使債務人、次債務人間的合同約定了仲裁協議,不妨礙債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

(六)代位權訴訟所涉及的主債權和次債權應均不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三、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次債務人能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如允許次債務人擅自向債務人再予履行,將導致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無法優先受償,無疑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亦將使代位權制度喪失存身之本。

如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期間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其應告知法院或債權人,法院亦可通過提存等方式保全該債權。在沒有徵得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債務人對此應負有忍受義務。

如其擅自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對由此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債權人的直接債務人可以依法定正當理由提出抗辯,債權人的次債務人也可以依正當理由提出債務抗辯,此抗辯的行使,將影響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代位權和抗辯權債權債務關係中是並存的,兩者並不必然發生衝突,可以同時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