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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物上代位性

抵押擔保 閱讀(1.44W)
船舶抵押權物上代位性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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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


1、這種要求並不合理。《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損失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小陳並無可歸責的過錯,因此,銀行無權要求小陳提供新的擔保。

2.銀行可用該賠償金作為擔保。本案涉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屬於一種價值權,因此,抵押物的形態或性質上發生變化時,只要仍能維持其交換價值,抵押權的效力也就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銀行可就汽車價值減少部分的賠償金行使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