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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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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權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2、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