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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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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案例分析

現在許多人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更有甚者會存在虛假訴訟的情況,虛假訴訟是十分嚴重的,法律會給予相應的懲罰,我們也要了解到虛假訴訟的一些法律知識,以下虛假訴訟案例讓我們更加清楚的瞭解到此情況的嚴重性。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虛假訴訟案例

2007年7月20日,甲某以裝修房屋為由向其借款人民幣20萬元,雙方約定以年利率5%計息,期限為兩年。當日,原告從家中保險櫃中取出現金20萬元,步行至甲某經營的乾洗店內向其交付借款,甲某當場出具借條。2009年7月23日,甲某在原告的催討下支付利息2萬元,並請求延長借款期限兩年。201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甲某催討借款,但其仍未能還款。原告認為,因本案借款系甲某其所借,借條和催款通知單亦由甲某簽名確認,故其僅起訴甲某。至於被告乙某是否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不予表態。請求法院判令甲某歸還借款20萬元,並以20萬元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對原告訴稱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其目前無力歸還借款。至於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萬借款用於裝修兩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萬元於2007年8月2日用於提前償還購買該房屋時的銀行貸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被告乙某辯稱:首先,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不存在。兩被告在2007年期間自有資金非常充裕,無舉債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條是甲某事後偽造的,乙某原已申請對該借條的實際形成時間進行鑑定,但因不具備鑑定條件而無法進行。且原告當時並不具備出借20萬元的經濟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證據。其次,乙某對原告主張的借款始終不知情。兩被告於2009年6月1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對外債務任何一方不確認則不成立。故該筆借款即使存在,也應當是甲某的個人債務。再次,兩被告於2005年9月20日結婚,2010年7月開始分居。乙某曾分別於2010年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這兩次訴訟中,甲某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兩被告的第三次離婚訴訟已在審理中。然而,除本案係爭債務以外,另有兩位債權人突然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顯然,本案是原告和甲某通過惡意串通,企圖轉移財產的虛假訴訟,應追究兩人的法律責任。

通過本站小編在上文為您介紹的虛假訴訟案例,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了虛假訴訟的嚴重性,我們要懂的此方面的法律知識,以警告自己不要犯此類錯誤,還有很多的虛假訴訟的案例在此文章中不能一一列舉,我們可以多看此類事件的案例豐富自己的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