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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犯著作權案例的分析

著作權 閱讀(4.96K)

著作權也稱為版權,在中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但是現在,著作權被侵犯的事件卻屢見不鮮,下面,就由我們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些侵犯著作權案例。

關於侵犯著作權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

張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懸掛於家中客廳。1999年夏,萬全酒廠的廠長李某去張某家做客。見到該畫併為作品中的綠樹幽溪所動。遂借回家欣賞。李某後來根據該畫的綠樹幽溪完成一商標設計。2007年12月5日申請註冊。2002年2月10日取得註冊。張某向法院訴稱李某侵犯其著作權,李某以張某沒有發表作品而無著作權抗辯。請問:1、李某的說法合法否?說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張某的著作權?為什麼?3、李某的商標權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權利?

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案列二:

賈志剛訴佛山人民廣播電臺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賈志剛為圖書《賈志剛說春秋》的著作權人,稱佛山電臺未經其許可,在兩個頻道播放的《聽世界春秋》節目中大量使用了《賈志剛說春秋》的內容,該行為不符合廣播組織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佛山電臺稱,法律未明確要求廣播電臺廣播他人已發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即便考慮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電臺在廣播音訊中及第三方媒體上多次提及《賈志剛說春秋》一書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故佛山電臺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行為,並未侵犯賈志剛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佛山電臺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的規定。佛山電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佛山電臺播放《聽世界春秋》節目的行為不符合廣播電臺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賈志剛著作權的侵犯。遂判決駁回佛山電臺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

1、本案首次對電臺法定許可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明確了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規定時應考慮的因素,具體包括:(1)法定許可允許對原作進行改動,但改動應當是為了滿足電臺播放要求、適應播放特點的適當改動,而且改動不應增加已有作品中沒有的內容而產生新的作品;(2)署名是法定許可的應有之意,是法定許可的構成要件之一。

2、本案損害賠償的計算充分考慮了侵權人的侵權情節、主觀惡意明顯等因素,對被控侵權人處以較重的賠償處罰,以正常支付報酬標準的3-3.5倍計算賠償數額,最大程度上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

通過上面對侵犯著作權案例的瞭解與分析,相信大家對著作權都有了一定的瞭解。希望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很好的保護好自己的著作權,當然,也要做到不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可以來我們本站網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