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企業倒閉的案例分析

經營管理 閱讀(2.34W)

一、企業倒閉的案例

企業倒閉的案例分析

某市某有限公司於1995年3月15日成立,因未能參加2001年工商年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某市某有限公司向該市某金融服務社借款650萬元。借款到期後,債務人企業未能償還借款本息。後該金融服務社併入該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

2012年4月15日,該農村合作銀行以該有限公司嚴重虧損,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該市法院申請對上述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該院於2013年4月26日裁定予以受理,並指定管理人。

二、 法院必須進行破產宣告的情形

企業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產。

1、企業進行重整失敗

具體包括以下情形: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法院沒有批准重整方案。在重整期間有破產法規定的情形;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八條: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重整計劃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破產法第87條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應當同時宣告債務人破產。

2、企業進行和解失敗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通過上述企業倒閉的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不論是企業進行和解失敗還是企業進行重整失敗都需要宣告破產。然後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的程式進行破產清算,針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再次整理,用來清還各個債權人的債務,並且保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完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