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遺產繼承權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28W)

遺產繼承權案例分析

遺產繼承權一般分兩種,一種是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按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就可以了。但大部分的情況是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所以就要按法定繼承規則繼承了,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帶來一個相關的繼承案例分析。

案情: 

張某系一農戶,娶妻劉某,生了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張某以務農為生計,用自己的收入蓋了十六間磚房並依法辦理了相關房產手續,該十六間房產都在張某的名下。後來兒女都長大,大兒子結婚後兩年生了一個兒子,小兒子沒有結婚,兩個兒子和張某夫婦住在一起。女兒結婚後生了一兒一女兩個兒子,女兒住在其丈夫家中。

1990年春天,為了進城購買春耕的種子和化肥,張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輛客貨車和大兒子小兒子一起進城,當時化肥和種子都比較緊缺,因此在進城之前,張某寫信給他經常採購化肥和種子的何某,信中稱張某決定購買若干化肥和種子,要求何某為他保留該批貨物,因為以往在化肥和中子緊缺的情況下張某都是通過寫信的方式向何某訂貨的,因此未等到何某的回函張某就帶著兩個兒子程序採購貨物了。但是途中因為張某駕車不慎並且山路溼滑該客貨車不幸翻落,被人發現時,張某和兩個兒子都已經死亡,該客貨車也已經完全報廢。後來經過了解,李某的該客貨車在當年並未依照規定進行年檢和保險。

事故發生後,張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辦理完張某和兩個兒子的後事之後,劉某決定將家產予以分配,劉某認為,該十六間房產是其丈夫的,因此都應該歸她所有,她同意將其中的一間房產借給大兒媳婦和孫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兒媳婦再嫁就要把這間房子騰出來,而對於女兒,她認為女兒已經嫁人了是“潑出去的水”沒有資格再回孃家分財產。女兒對此很不滿意,向劉某提出要求繼承張某的房產,雙方協商未果,女兒向劉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定她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此時,同村的李某找到劉某要求劉某賠償其客貨車的損失,劉某答覆他車是張某損壞的,“現在人都死了,還有什麼可賠的”,拒絕賠償,於是李某也向劉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劉某賠償其客貨車的損失。過了一段時間,城裡的何某來信詢問張某何時進城購買化肥和種子,但是劉某並未予以答覆,後來何某親自來找劉某,劉某告知其張某已經死亡,現在不需要這批化肥和種子了,但是何某堅持要求劉某支付該化肥和種子的費用並提貨,因為何某為了給張某留著這批貨,在當時化肥和種子很緊缺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賣出該批貨,現在購買的時節已經過了如果劉某不購買該批貨物,該批貨物將無法出售。但是劉某認為,貨物是張某訂購的,現在張某已經死亡她不應該承擔責任,而且當時張某給何某寫信表示需要這批貨物時何某也沒有給明確的答覆,她當然可以不再購買。幾經反覆,何某的這批化肥和種子終於還是沒有賣出去,造成了何某的損失,何某於是也向劉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該化肥和種子的貨款。

當地人民法院在接到這三份起訴狀之後,認為被告是同一個人,因此可以將這三個案件合併審理,於是法院以傳票的形式通知三個案件的當事人同時參加訴訟。以法官蔡某組成的合議庭一審對三個案件進行了合併審理,對於張某女兒的訴求,合議庭認為男女平等,張某的女兒也有合法的繼承權,張某的遺產由劉某和張某的女兒共同繼承,一人一半,因此判決劉某將八間房產交付張某的女兒作為她合法繼承的遺產,另外八間歸劉某所有;對於李某的訴求,合議庭認為李某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車輛年檢和保險手續,本身存在過錯,但是張某確實毀壞了李某的車輛,考慮到張某的收入主要用於張某和劉某的生活使用,因此劉某作為張某的妻子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劉某從其繼承的遺產中賠償李某車損的一半,價值按照李某購車時的車價和相關費用的總數計算;對於何某的訴求,合議庭認為張某寫信要求何某保留貨物,但是何某並沒有及時答覆,雙方並沒有成立合同關係,因此何某的損失劉某不應賠償。

本案是一個關於繼承和合同關係的案例,對於本案的分析,還是要先理順其中存在的法律關係,再對各個法律關係進行分析從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此為基礎來評價當地人民法院的判決。

一、張某死亡之後其遺產繼承的法律關係,這裡主要是哪些財產是張某的遺產,哪些人有繼承權,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多少。

(一)確定張某的遺產範圍,即哪些財產是張某的遺產。

根據案例所述,該十六間房產均在張某名下,但是這樣並不意味著該十六間房產均歸張某所有,雖然在房屋產權證明檔案上並沒有標明劉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了下列財產之外均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該十六間房產中有八間房產因張某和劉某的夫妻關係應屬於劉某所有,其他的八間房產應當作為張某的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

(二),應當確定哪些人對張某的遺產有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而且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同時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劉某和張某的女兒肯定應當有繼承權。但是,由於張某的兩個兒子和張某一同死亡而且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後順序,那麼他們之間的遺產繼承關係如何確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中因為無法確認張某和兩個兒子的死亡順序,根據上述規定應當推定張某先死亡。因此,本案中張某的財產應當有如下繼承人:劉某、張某的兩個兒子和張某的女兒。

(三),在確定了張某遺產範圍和有權繼承人之後應當確定該遺產如何分配。

張某的遺產為八間房產,由劉某、張某的兩個兒子和張某的女兒平均分配,各得二間。由於張某的兩個兒子也已經死亡,張某大兒子的遺產應當首先分出一半即一間房產作為夫妻財產歸張某大兒子的妻子所有(理由如前所述),另一間房產由張某大兒子的妻子、張某大兒子的兒子和劉某平均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劉某告訴大兒媳婦如果再婚就騰出房產的要求顯屬違法。張某二兒子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當由劉某繼承。因此,僅就遺產繼承考慮,張某的遺產繼承完畢後,劉某應當取得十二間房產的所有權;張某的大兒媳婦應當取得一間房產的所有權;張某的孫子應當與其母和劉某共同所有一間房產;張某的女兒分得兩間房產。